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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的通知
日期:2017-12-28   编辑: 办公室   阅读:[ ]次

各学院、部门:

根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组通(2015)20号)文件精神,要求我校出国(境)受控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集中保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须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须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范围

1、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

2、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收集办法

1、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部门指定的专人收集保管。各单位于 2018年1月5日前,将收齐的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证件交党委组织部,联系人胡保永,电话86598033/778033;将收齐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件交人事处,联系人程歆盈,电话86598075/778075。

2、列入须集中保管范围的教职工,新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在证件办妥10日内交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集中保管。

3、目前正在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在返回国(境)后 10 日内将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集中保管。

4、已经批准出国(境)、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教职工,应在批准之日后三个月内将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集中保管。

请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教职工,按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集中保管。根据公安机关的核查结果发现逾期上交或未上交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将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

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温州大学人事处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