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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11-29   编辑: 生环学院办公室   阅读:[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专家教授在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部运行体制,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温州大学关于各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指导意见》(温大行政【2014】25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性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13人组成,候补委员若干。其中,普通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2。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可由院长兼任,也可由院长提名知名学者、教授担任,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专职党委书记不任委员职务,但必须列席学术会议。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会议研究内容临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相应的会议上拥有发表意见和质询的权利。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经选举产生和公示无疑义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列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党政干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退休、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或有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工作的,委员会可提出撤换或替补人员的建议,依规增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委员资格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学术道德端正;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对学科、科研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经院长批准,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院学术委员会顾问、名誉委员、委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位点、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并可以同时向学院、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举行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保密制度,对于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容。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是讨论决定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事宜的,该委员应自觉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