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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申请校外住宿的通告
日期:2011-06-17   编辑:       阅读:[ ]次

关于申请校外住宿的通告
各位同学:
学校已于2010年底出台校外居住学生住宿费结算办法,结合今年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学年中途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的,必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按月计算应交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学生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学校规定的本学年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宿手续日,每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2、除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学生外,其他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的,应在每学期期末之前提出在校外居住申请,由学院负责审批,报学生处、研究生部、宿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申请审批表作无效处理。
3、规定本学期末7月6日之前,办理上述校外居住申请手续,并于7月9日之前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不需要缴纳2011学年住宿费。2011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要求重新入住的学生必须补缴全学年住宿费,第二学期开学后要求重新入住的学生必须补缴半学年住宿费,凭补缴的住宿费收据和审批表办理入住手续。
42011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日之后,办理上述校外居住申请手续的学生,应缴足(欠费的应补足)全学年住宿费,再由宿管部门给完成退宿手续的学生证明应退半学年住宿费(在其校外居住申请表上盖章),凭第二学期结束日出具的退费单办理学校财务退费(毕业生在离校时以学院集体退费表结算)。
52011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日之后,办理上述校外居住申请手续的学生,应缴足全学年住宿费,离宿不退住宿费。
6、学校对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按全学年收取住宿费,对退宿后又私自入住的学生除收取全学年住宿费外,给予通报批评。
为了合理利用学校住宿资源,请要求校外住宿的同学们根据以上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住宿管理办法。
特此通告
宿舍服务公司
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