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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日期:2017-06-06   编辑:       阅读:[ ]次
  温州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温州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会是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全体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以服务同学为根本宗旨。
  第二条温州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会以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引导广大研究生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和学术氛围;努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举办各种形式内容的活动,拓展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加强与学校各个学生组织、社会单位的联系和交流,扩大本院在学校及社会上的影响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院研究生会设主席团(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助理1名)、宣传部、实践部、学术部、文体部五个部门。各部门分别由部长担任负责人,实行主席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院研究生会各部的职责
  (一)主席团职责:
  负责向院研究生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广大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院研究生会例会,布置各项常规工作,组织各项活动。主席团分管各部门且协调各职能部门间的相关工作;同时负责院研究生会工作会议的组织,以及会议决议、工作计划、通知等文件的起草和发放工作。
  (二)宣传部职责:
  负责院研究生会的各项宣传工作。紧密配合院研究生会各部门所开展的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校园各种媒体及时反映院研究生会的最新工作动态,扩大影响。
  (三)实践部职责:
  负责院研究生会所有经费的报销工作,保证院研究生会账目清楚,接受全院研究生的监督。同时负责研会的考勤任务并且组织暑期实践活动。
  (四)学术部职责:
  负责院研究生会的各项学术活动。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各项专题讨论,参加校内外各项学术活动,协助各专业申办创新论坛,以提高科研能力,展示学术水平。
  (五)文体部职责:
  负责院研究生会的各项文体活动。举办院研究生会的各种文艺晚会和演出活动;组织院研究生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丰富研究生的业余生活,展现研究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第三章干部管理
  第五条院研究生会干部应拥护党的基本领导,思想觉悟高,组织纪律强、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第六条院研究生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竞选产生新一届研会干部,任期一年。
  第七条院研究生会干部辞职须履行辞职手续,其职位的补充由主席及各部长提名,并呈报院党委批准。
  第八条院研究生会干部考核一般一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符合下列中的一款者,作不合格论:
  (一)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者;
  (二)确实无能力胜任所担当的工作者;
  (三)不执行主席及各部长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滥用研会名义为个人谋私利者。
  第九条按《研究生会干部考核评比制度》评比优秀干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评比资格;对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者,研究生会以一定方式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任职期间明显不称职或严重违反有关纪律的研会干部,经研究生会主席及部长过半数同意,可劝其辞职。
  第十一条无故不参加研究生会活动两个月以上的研会干部,应视为自动辞职并报主席备案,主席及各部长应及时讨论安排其他人代理其职务。
  第十二条院研究生会干部应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搞好团结协作。
  第十三条院研究生会干部应自觉遵守研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常规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院研究生会定期召开主席、部长、全体成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席及部长例会,各部门须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议程,由主席团负责对有关资料进行记录和整理;全体成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席作阶段性工作报告,讨论并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及相关事宜;各部门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院研究生会各项会议和活动一律实行考勤制度。院研会成员须准时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者应事先向主席及所在部门请假,批准后方可,否则视为缺席。
  第五章财物管理
  第十六条院研究生会活动经费由学校相关部门拨发,同时研究生会还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取社会各界资金的支持,用于研会日常费用开支:办公用品开支,宣传活动开支,组织专项活动开支及其它费用开支。
  第十七条为了加强经费及使用的计划性,各部在开展活动前须向主席提交活动经费预算,要求切实、透明、完备。各部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节省开支。
  第十八条各项活动经费报销须向主席提供有效的发票(含税票、收据)并附开支说明,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院研究生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一切财务工作接受研究生会所有成员及全院研究生的监督。
  第二十条院研究生会所有物品分别由各部门人员管理,其他人员未经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任意使用。各部门使用的物品如有遗失,由该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作出赔偿。
  第二十一条各项活动所需物品,由各部门申请后购买,贵重物品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学校其他组织、人员借用院研会公用物资,应向主席团提交借用申请,获同意后方可外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具体解释权归温州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会。
  温州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会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