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紧扣教育强国建设目标,全面提升学校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聚焦“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战略部署,主动对接人工智能、绿色低碳技术、数字经济等国家前沿领域重大需求,全力打造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条 以学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坚定走好质量立校之路,将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在内涵建设上做文章,在提质增效上下功夫,不断增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能力和教师教书育人本领,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以提高激励效果为根本,坚持效益优先,根据业绩类别、重要性和竞争性等因素,优化奖励级别和分值;紧密配合学校人事政策,突出奖励重点,充分激励和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建设与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激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计分与激励范围
1.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范围包括教学获奖(教学成果奖、教材建设奖、教师教学竞赛获奖、人才工程、指导学生竞赛获奖)、教学平台、教学项目和指导学生科研项目等。除特殊说明外,计分和奖励范围为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校级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只计分不奖励。
2.教育教学类研究论文的业绩计分与奖励按学校现行科研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 以“ 温州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根据获奖单位及个人排名次序,按奖励分的 50%递减。例如, 以“ 温州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且个人排名前 3 位的,按奖励分的 50%计;第三完成单位且个人排名前 5 位的,按奖励分的 25%计;第四完成单位且个人排名前 7 位的,按奖励分的 12.5%计; 以此类推。
4.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内容不包括各种外来的建设与研究经费和校内有关经费。
5.对于教师指导学生体育和艺术类学科竞赛获奖,按照学校体育学科竞赛和文化艺术类竞赛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业绩计分和奖励。
第五条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激励标准见附件1。奖励标准另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相应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分流程与奖励核发
第六条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由教师个人或项目团队负责人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由学院审核汇总后统一向业务部门申请登记。教务处负责对所报业绩内容进行复核,于每年年末计算业绩分。奖励金额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交人事处、计财处统一划拨给各学院, 由学院按本规定发放,并将业绩计分和奖励发放情况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涉及成果均应以“温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以“温州大学”为非第一单位申报的业绩,仅限于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和国家级教材建设奖。
第八条 无建设期或荣誉性的成果一次性进行业绩计分和奖励。对于有建设周期的项目,业绩计分及奖励分为立项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立项时预发60%的业绩分及奖励,结题(验收)合格后计发余下40%的业绩分及奖励。若项目到期且立项部门无相关结题(验收)工作程序,则以学校组织的预验收结果为依据,对于预结题(验收)合格者,预发相应业绩分及奖励,若后续未能通过立项部门组织的结题(验收),则扣回所预发的全部业绩分及奖励。
第九条 未结题(验收)项目获得同一类别的项目(包括名称不同但内容实质相同或相当的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从中就高计算一次结题(验收)业绩分及奖励。若业绩分及奖励较低的项目先结题(验收)合格,则先兑现较低项目的结题业绩分及奖励,在较高业绩分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差;若业绩分及奖励较高的项目先结题(验收)合格,则先兑现较高项目与较低项目结题业绩分及奖励的差额,在较低业绩分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予以补足。
第十条 同一项目多个级别(类别)立项、同一赛事多个级别获奖时,业绩分和奖励金额就高计算。
第十一条 文件中所涉及的奖励,1分按1000元乘以系数计,每年根据学校当年预算和财力情况确定当年系数。
第十二条 凡属团队合作性教学建设与研究的业绩计分及奖励,原则上参照附件3所定比例及表后注释并根据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出现变化,则其业绩分配应由原项目团队和现项目团队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的行为, 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调查取证,一经查实,取消其业绩计分及奖励,追回奖金及撤销其他利益所得,并按校纪校规给予当事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所获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政策自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出现成果类型、名称等无法直接与本办法所涵盖的项目等一般性争议时,教务处须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或有关专家进行裁定。若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部分修改, 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给出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或针对性组织专家组)审议,最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办法未包含但经认定的业绩原则上只计分不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布日之前取得的教学业绩按原立项期间施行的教学业绩激励文件执行。 以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除教学成果奖外,原则上仅适用于本科高等教育教学范畴。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教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标准
2.学科竞赛等级及教师业绩计分标准
3.多人合作分享成果系数
注:
1.专业类或技能类教学竞赛由教发中心根据《全国普通高校教师教学竞赛分析报告》所列赛事发布为准。省级以上各类专项赛业绩分减半。
2.人才工程按本办法计分,按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3.三级专业认证按本办法进行定级和计分,按专业认证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4.二级专业认证按本办法进行定级和计分,按专业认证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5.教育部教指委教改课题由教务处组织认定。
附件 2
学科竞赛等级及教师业绩计分标准


注:
1.本表中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高教主赛道、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产业命题赛道之外的其余赛道做降一级处理。
2.本表中“挑战杯”竞赛非主赛道获奖的竞赛等级相比主赛道做降两级处理。“挑战杯”系列赛事主赛道作品指可以计算参赛得分并纳入高校团体总分的作品,除此之外,认定为非主赛道作品。
3.本表的“一类竞赛”中不包含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4.除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和“挑战杯”竞赛外,其他竞赛奖项金奖等同于一等奖,银奖等同于二等奖,铜奖等同于三等奖。
5.浙江省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所有获奖视为团体奖项。
附件 3
多人合作分享成果系数

注:
1.平台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由学院会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作贡献情况,参照本表共同制定分配方案,并经院务公开相关程序公示后执行。各类平台和项目的负责人特指平台和项目申报书或申报系统中所填写的负责人(主持人)。
2.团队参与的教师教学竞赛,由成果负责人(主讲人)会同团队成员根据实际竞赛贡献情况,参照本表进行业绩分配。
3.其他类型的教学建设与研究多人合作成果,由该成果负责人(主持人)会同团队成员,根据成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参照本表进行成员业绩分配。